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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上调工伤伤残津贴 调整后全省平均伤残津贴约4296元位居全国前列

来源:信息时报    编审:    发布时间:2020-10-23 15:16:56

广东省调整2020年度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广东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据了解,这是2019年7月1日广东省实施工伤保险金省级统筹改革后,第二次全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标准,其平均增幅分别约9.49%、12.1%、12.1%,平均调整额度为历年最高,在全国居于前列水平。据介绍,此次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0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

伤残津贴:定额涨370~445元,托底线提高至3776元

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445元、420元、395元、370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3776元/月的,按照3776元的标准发放;2020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3776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3776元标准发放。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平均伤残津贴约4296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分两类人员和两类地区分别调整

生活护理费按照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实施。普遍调整办法区分两类地区分别调整:一类地区是2019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0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19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广州、深圳、珠海分别按10292元、10646元、8407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8个地市,统一按照2019年全省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8391元为基数调整发放,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为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均有提高。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平均生活护理费约35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9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90元,但如属于工亡职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10元。以2020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托底线”标准,如果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线”标准的,按照“托底线”标准发放。2020年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据此调整,预计调整后全省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760元。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调整发放

根据《通知》,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0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345元/月、320元/月的标准)。

确保待遇发放到位:从2020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补发

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20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要求尽快调整发放到位。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记者 黄艳 通讯员 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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